广告10秒后才能关闭 乐视TV侵犯消费者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昨天家电消费网获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乐视智能电视侵犯消费者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驳回被告乐融公司的上诉,判令乐融公司对判决生效之日起销售的智能电视设置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功能。
据了解,2019年7月起,江苏省消保委开展针对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专项整改行动,对存在开机广告且不能关闭的七家智能电视品牌企业(海信、小米、创维、夏普、海尔、长虹、乐视)进行长达一年的约谈、跟踪和监督,要求企业提供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功能,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
江苏省消保委发现,尽管乐视电视所在的乐融公司表示做出了整改,但不符合整改要求:要求是开机广告播放同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即开机广告播放时可以立即关闭、随时关闭,但乐融公司提供的一键关闭功能,是在15秒开机广告剩余最后5秒时才弹出,也即开机广告播放10秒后消费者才能关闭。
江苏省消费者认为,乐视电视所属企业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简称“乐融公司”)未能积极整改,故于2019年12月12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11月,南京市中院一审宣判,乐融公司智能开机广告侵犯消费者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考虑到乐融公司以前销售的老旧机型受技术限制等原因,判令乐融公司对判决生效之日起销售的智能电视设置开机广告一键关闭功能。
乐融公司随后上诉称,乐融提供了可选择设置全家福、旅游照片等作为开机视频或观看电视广告的功能,且提供一键关闭功能,已经充分保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并且,《广告法》第43条(又称“垃圾广告”条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向其发送广告等)明显落后于社会生活实际情况,一审法院无视智能电视产业的发展现状和客观情况,适用该规定处理对乐融公司过于苛刻,导致利益严重失衡,系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争议焦点遂集中在两处,一是乐融公司销售的智能电视在播放开机广告时为消费者提供照片、视频、及开机广告等可供选择的服务,是否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二是乐融提供的一键关闭功能是否符合《广告法》规定。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江苏省高院援引《广告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也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认为,法律并不禁止广告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送广告,但应当保障消费者的拒绝权(选择权),上述规定已经充分考虑互联网特点,平衡了广告经营者的商业利益、信息流通利益和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