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电视售前误导 售后出问题死不承认

佚名 2007-05-23

    2005年11月12日我在长春市苏宁电器行重庆路店购买了一台42英寸三星牌等离子彩色电视机,型号为PS42D5S,售价15400元。20006年初由售后人员上门安装,3月25日我发现电视机上有2个绿色暗点,位置居中偏右上,两点相距7厘米,并且屏幕左半部有一片区域(从上至下宽约20厘米)颜色泛红。

    打电话通知了售后服务部门,他们派人上门查看后,确认了电视所存在的问题,但否认是质量问题,拒绝履行保修义务。随后我们与苏宁电器`800-8105858`和三星长春服务站反复交涉。他们互相推委,态度蛮横,出尔反尔。声称:屏幕死点,区域颜色偏差根本不是质量问题,是正常现象,不予保修。而且拒不提供和明确告知他们的认定标准和依据。 2007年2月23日在前两个绿点5厘米处又出现了一个红色亮点,去年与他们交涉时他们曾说:死点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以后不会出现了。可是新的死点又出现了,这使我们对三星电视机的质量产生了严重的质疑。

    随后的交涉中更令人气愤,以过了保修期为名,只有支付名目繁多的巨额费用换屏,否则不管。对于这样的问题,经营者在售前就应当履行告知消费者的责任,可是在购买电视时商场并没有告诉我等离子电视屏幕有发生死点的可能,而且不属于质量问题。送货人员也没有让我当场检验屏幕上是否有死点,只让我检查外观有无损坏。他们隐瞒了这一导致影响收视效果的死点问题。致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有死点的电视机。在购机前我曾向商场销售人员索要产品说明书,他们说:说明书是随机附带的,每个机器只有一份,在包装箱内,没有向我提供。

    针对这一情况,中消协“消费时代”网站曾报道说:“辽宁消协在调查中还发现,平板电视生产企业将产品说明书放在封装的包装箱内,消费者只有购买后才能看到具体的保修条款,这样有损消费者的知情权,……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另外他们认为合格就合格,难以得到消费者的认同,而且不告知其认定标准,无视消费者权益。该报道还指出:“辽宁消协消费维权志愿者韩春红律师认为,……生产企业制定自己的企业标准缺少了国家检测标准的权威检验。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在生产销售时,其质量应当具有应具备的使用性能,如不具备使用性能或使用性能存在瑕疵和缺陷时,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明示。从法律上讲,这是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三星电视的销售者和生产者完全无视这一点。误导消费,夸大其词。

    在商场提供的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印制的三星等离子电视宣传单上,不厌其烦的反复宣称:“三星革命性的画质技术,提供了尽善尽美的高清晰画质,细节表现完美无暇。”那么消费者要问,你们这样尽善尽美的细节表现完美无暇的高清晰画质,就是通过有死点的屏幕带给我们消费者的吗?你们“性能卓越的显示屏,玄妙绝伦的色彩”也是颜色偏差,死点的显示屏吗?请你们不要再欺骗消费者了!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认为:

1. 三星等离子电视虚假宣传,夸大其无法达到的所谓优点,隐瞒其缺陷。
2. 售前没有告知消费者真实的产品性能和存在的缺陷。
3. 发生质量问题后,拒不承认,不提供有关认定标准和依据,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
4. 售后人员态度粗暴,互相推委,对用户不负责任。

因此,我要求:

1. 对于有质量瑕疵和缺陷的电视予以更换或保证质量的维修。
2. 停止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向消费者道歉。

产品名称:三星等离子电视机
投 诉 人:王玉山
产品型号:PS42D5S
投诉类型:家电产品 - 电视机
出厂厂家:天津三星电子显示器有限公司
销售商家:长春苏宁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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